建办标[2016]4号文观后——我们应该关注建筑业“营改增”的哪些政策?

来源:李志远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6-02-23
摘要: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的一纸文件,又触动了很多人几经摧残的神经。建筑业的营改增是否大事已定? 正好是在一个月前,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月22日召开的座谈会上说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

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的一纸文件,又触动了很多人几经摧残的神经。建筑业的营改增是否“大事已定”?

正好是在一个月前,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月22日召开的座谈会上说“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所以,总理要求今年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这是目前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权威的消息,但至今没有人说是“哪一天”。既然迟早要来,不如从现在开始就做准备,做好了准备,随时迎接营改增的到来,这才是王道。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和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营改增文件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定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倒是有几个关键政策,将来文件颁布后大家可以关注一下(纯属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官方):

一、税率是否是11%?

目前社会上的说法较多,但是整个建筑业实施6%的税率,我感觉难度较大。如果能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6%,其他建设项目采用11%”,已经是很不错了。而住建部2月22日的文件上是按照11%来写的。

二、纳税主体如何来确定?

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做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法人公司都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人。建筑业跨区域施工的情况下,未来实行增值税能否按照分公司、甚至项目部来纳税?如果按照法人来纳税,如何解决跨区域的税收监管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等等。采用哪一种方案都会有利弊,我们看财政部和总局最后怎么定政策。

三、未完施工项目如何过渡?

到目前为止,以往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有按照“老合同老办法”执行的,比如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当时“营改增”时就是“老合同”可以继续执行营业税政策到合同结束。也有按照“老合同新办法”的,除了上述租赁合同,其他大部分业务“营改增”之后,都执行了“新办法”,即所有在执行合同都实行了增值税政策。个人认为,建筑业未完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完全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对于未完施工项目,让其在未来若干年一直交营业税,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

四、存量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设备采购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交通运输业等行业“营改增”时,存量资产就没有允许抵扣,建筑业应该也不会吧?除非是想减轻建筑业税负。

五、工程造价会怎么变?

这个问题基本上已经很明确了,住建部2月22日的文件已经写清楚了。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如果仔细捋一捋,很多政策是明显的,不要再被“惊”着,可以坦然面对!或许,建筑业“营改增”会让我们财务人员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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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营改增”调查报告:南通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建标造[2014]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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