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合同的签订方式,我们按照工程造价这种结构来进行描述,假设营改增以前我们这个预算定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7020,我们利润假设是1000,我们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12210这样一个价格。 在营改增以后我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将由税前造价乘(1+11%)来计算合同总价的这种模式,我们就变成这种结构了:人工费4000是不含税的,材料费7020要拆分为两部分,比如说拆分出6000的不含税成本,进项税1020,对于利润,我们在营改增以前干同样的工程利润是1000万,营改增以后干同样的工程,利润还应该是1000万,那么我们合同价格将变成4000+6000加上1000=11000,11000为不含税合同造价,11000×11%为这一笔合同的一个大概的销项税额;11000×(1+11%)就是为我们的含税的合同造价12210。 那么,该笔合同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我们还是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模式来进行套算。我们销项税额1210,我们进项税额1020,中间的差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90,在营业税的时候,我们合同额为12210,我们要交纳3%的营业税即366万,尽管增值税合同额没有变化还是12210,但是我们交的税金反而减少为190。这种情况下呢,利润没有变化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假设我们进项税金1020没有。我们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210,但是我们的利润没有减少。合同额总额也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我们重点评价的是,我们的利润有没有发生增减变化。 五、营改增后土地作为开发成本当中的大项,能否纳入到进项被抵扣?
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考虑:
6、整片拿地分割转让的,我搞到一万亩土地,生地变成熟地后,以后我只卖其中100亩,我可以抵扣多少进项,所以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原则上为一般计税方式,也可选择老项目简易办法。
那么可能有人问,新合同也可以简易征收吗?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 3、总包是老合同,分包是新合同,或者总包分包都是老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当然,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的。 七、我们建筑行业跨地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呢?
第一,原则上是机构所在地。
相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纳税地点和资质什么关系?
1、资质决定了,我们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