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咱们跟着樊老师一起,学习了“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了解新政策发展及监管模式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短期内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提前筹划,有效规避税负上升、利润下降、上下游业务受影响的局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本次课程笔记,求转发,求收藏,求点赞啊~ 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 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1+11%)来计算的。 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说很不轻松。尽管在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但选择的时候我们并不轻松。 1、营改增以后,新项目一般是一般计税原则,建筑企业一般都是超过500万这个销售额的,所以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也可以简易计税。
2、对老项目可以规定两种计税方法:第一是一般计税,第二就是简易计税。 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务必重视这个相关的开票问题,当我们想要一般计税方式,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税负会或高或低,因为我们不再像营业税那时候一样,按照收入直接乘以3%来计交增税的。我们在增值税情况下,我们是按照销项减进项,我们销项是确定的,而我们进项是不确定的。 三、可能出现的税负暂时偏高的形态
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2、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前已经是收完工程款尚未完工的项目
3、营改增前已经工程结算尚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项目
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C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结算,但未到付款时间也未开发票,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5月1号以后的收款,那么势必是一般计税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呢,你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税负已经是暂时偏高的。
4、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筑公司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5月份以后供应的材料算不算5月1号以前的施工方甲供材料计征营业税的这个计税范围,在5月1号以后,计税方购买的1000万的甲供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施工方呢,是没有材料的,这个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现在为1000万的话,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5、营改增之后,先有收入后有成本的项目。 这种情况下只好先交税了。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这里面都提到了取得销售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里面也是同样如此规定的,所以要先交税吧。我们有进项的时候呢,我们收入已经确定了,我们就只能是留抵了,这也是一种极端的情况。
6、营改增之后先有成本后有收入的项目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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