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1000万元,将800万元工程分包给A公司,请问: 1、我单位能否全额开具发票1000万元给建设方,并全额上缴1000万元税款,我单位仅凭分包结算单入账进成本,后不附A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操作有何风险?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老合同的发票开具过程,开票流程是怎样的? 专家回复: 1、您这样的操作在营改增前后都是有风险的。在营改增前,正确的做法是贵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按照200万元交税,A公司按照800万元交税。贵公司凭A公司开具的分包发票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扣除的依据,也是贵公司分包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方开具的分包发票。开票流程如下: 贵公司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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