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 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 2016-04-28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方法,我们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近期我局领导赴基层税务部门开展营改增工作督导调研时,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此事。为此,请贵公司尽快将相关事宜通知各保险公司,并协调做好相关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5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能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开具车船税税款信息。 联系人:翁经纬 63417175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2016年4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