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 2016-02-19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号)、《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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