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9
摘要: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12-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要求的内容执行,我省不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市(地)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五、《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3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准予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