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11-13 税屋提示——依据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税征管工作,现将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砂石资源计量单位立方米与吨的换算问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砂石资源计税单位为立方米,税额为每立方米1元。砂石交易以吨为计量单位的,2吨砂石换算为1立方米计征资源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8日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6]3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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