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检查人员:
您好,我们是XX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这是我们的检查证件与《检查通知书》,请问您是XX公司财务人员么?
企业财务人员:
您好,我是。
税局检查人员:
根据A省B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我们对你公司取得的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希望您能够配合调查。
企业财务人员:
(表情):一脸迷茫中……
实际工作中,不知道身为财务人员的你是否也经历过这样的场景,什么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当税局带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门接下来将会发生什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又应该如何应对呢?接下来笔者将给各位谈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案件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的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相关规定,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中应用文书,通俗讲,其表明委托方在查明辖区内某企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后,认定该企业下游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的一种文书。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受托方稽查局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应当立案检查,而不是简单的进行发票协查。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从文书的类型的角度来看,属于协查类文书,具有协查编号。从证据类型来说通常不能作为孤证使用,而是应当和其他证据资料一起相互认证成为定案证据,且一般为书证。从证据链条的角度来看,检查人员在对涉案企业涉嫌接受虚开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应当就发票流、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检查。检查包括向下游企业和向上游企业两个方向,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接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检查人员应向上游企业进行协查,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如上游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或者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造成难以协查的,应该要求开票方所辖税务机关提供定性虚开的相关事实、证据等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能免除检查人员向上游企业进行协查的义务。如果仅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上游证据,证据过于单薄,证据链条不完整。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具体作用通常是可以作为协查手段、可以作为立案依据、可以作为立案查处的线索,为受托方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的方向和切入点。
案例简介:
D公司是2014年4月份成立的私营商贸企业,主要从事设备零部件的购销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
A省B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辖区内C商贸企业检查中,认定C企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按照稽查规程,B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C商贸企业下游受票方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受托方L省Y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此对辖区内受票企业D公司取得的30份税额总计52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情况实施了专案检查。
当地税务机关通过对经手业务员、票流、物流、资金流、最终购货方及账簿资料等诸多环节调查,未发现D有限公司存在买票等违法行为,因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对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全额补税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本案例中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依据收入核定征收方式,所以不涉及补征所得税问题。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对接受虚开企业(非恶意)是否补征企业所得税执行口径也不相同,该问题也一直是税企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当税局带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门,对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补税,若受票企业是买票行为,那接下来的将是补税、罚款,甚至刑事案件移送。若虚开企业采取“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受票企业为善意接受,那么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力争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此外,若上游虚开企业既有真实业务也存在虚开行为,那么受票方自身业务真实,且得到虚开企业证实该业务为真实,经委托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实确认后,是存在作废《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免予补税处理的可能。但问题的难点在于案发后,受票方能与虚开企业取得联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另外,《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布后,受票企业也要防范开票方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涉税风险。根据文件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那么,作为企业又该如何防范上述风险呢?
合同签订履约前:网上查询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成立时间短或停业多年突然经营且营业规模增速异常及合同价格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合同执行履约中:关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异常,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避免现金支付,建议保留一定比例质保金,期限在半年甚至一年左右,注重发票流、资金流、物流,做到“三流”一致。
执行完毕履约后:归档保存本次交易购销双方业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保存购销合同、对方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货单据等原始资料,一旦存在问题也可追责到个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