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后因各种原因未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是出口企业比较常见的问题。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处理时却需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同样是逾期未申报,出现在不同时点,适用的征免税法规却不一样,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外购节能灯具出口到欧美国家。假设2019年6月,A公司在纳税自查时发现,2018年8月出口的一批灯具由于会计失误漏掉了退税申报,也未对增值税申报系统作免税申报,该批货物出口报关单折合人民币金额为840万元,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购进该批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货物金额为6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650×16%),已做退税勾选认证。 上述案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批货物适用免税还是征税;二是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本文就此问题逐一分析,提醒纳税人避开涉税风险。 时点不同,适用征免税规定有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退(免)税申报中第七款的规定和第三条关于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中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当年度出口货物在次年尚未申报的,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发现漏申报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具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发现漏申报的,只需符合申报条件则仍可申报退税或是免税;二是在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至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发现漏申报的,只可申报免税;三是在次年的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后发现漏申报的,只能适用征税规定。根据上述三种时间节点,A公司当年度出口的货物于次年6月份才发现漏申报,此时公司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840万元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的规定。 适用法规不同,进项税额处理也不同 1.适用免税规定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在次年5月的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发现了漏申报,可以申报免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元不得申报抵扣。 2.适用征税规定则进项税额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可分析出,A公司在2019年6月发现漏申报,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流程使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为外贸企业,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840÷(1+16%)×16%=115.86(万元) 本期应缴纳增值税=115.86-104=11.8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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