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更好地服务我省光伏扶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现将开票名称、开票对象、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统一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开票时,光伏发电上网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光伏发电补贴电费,应命名为“光伏电力补贴”。光伏电力和光伏电力补贴对应的税收编码均为“11001010106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太阳能发电”。 (二)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村委会、教会等非企业、非自然人组织购买光伏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三)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供电单位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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