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第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核定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对需窗口开具发票或代征单位开票的单位,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第一项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税率和征收率征收。 (二)对需窗口开具发票或代征单位开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第一项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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