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2018-12-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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