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字335号 1986-11-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乡镇企业奖金税的减免照顾问题。鉴于各地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乡镇企业的核算方式和工资奖金办法不一,其所纳奖金税又全部返还给乡政府使用,一些省市要求给予适当的变通灵活处理的情况,关于乡镇企业奖金税的减免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征或减免征收。 二、对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发给残疾人员的奖金,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征收奖金税的照顾。 三、对行政、事业、企业编制混在一起或经济性质划分不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发放给联营各方人员的奖金,如何计征奖金税,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对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的,可不征收奖金税。 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从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 六、高等院校教师的兼课酬金,每人每月所得不超过60元的,以及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每超过十小时所得酬金在10元以内的,均不征收奖金税;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征奖金税。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医疗卫生单位从统一组织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中,发放给参加人员的奖金,每月人均在60元以内的,不征收奖金税,超发部分应征收奖金税。 八、勘察设计单位从组织业余设计收入中,分配给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每月人均在30元以内的,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照征奖金税。 九、农村信用社、县供销社,属于集体企业性质,应按照城镇集体企业的征税办法征收奖金税。 十、对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1986年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超过了7%,但实际发放的新增工资加上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人均不足四个月标准工资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征收1985年度奖金税的有关规定,仍然适用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遇有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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