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87]财税字115号 1987-06-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87年06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