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全文废止] [87]署调字第625号 1987-06-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1987年0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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