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应做好哪些衔接工作,确保所得税预缴顺利进行?”日前,江苏省涟水县一位纳税人拨打南京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12366咨询员解释道,2008年1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第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第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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