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性你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56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认为自已虛开83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虚开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1]72号       2021-07-05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56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28,364,381.8元,税额89,821,946.46元,价税合计618,186,328.3元。

  2.你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16年s月间取得已定性虚开发票15,148份,涉及税额141,784,533.8元,认证失控转出发票563份,申报转出进项税额2,950,743.17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38,833,790.63元。其中2015年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已虛开增值税专用发8360份,涉及税额85,892,435.51元,均已认证抵扣。

  3.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取得虛开的增值税发票虛列成本311,419,732.68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7,742,922.47元。

  4.2013年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通过借货出口,利用上游企业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规抵扣并申报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887,573.52元。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性你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56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认为自已虛开83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虚开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3,887,573.52元,并处以一倍罚款3,887,573.5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6,272,071.18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3,239,044.98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合计49,511,116.16元;追缴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列成本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7,742,922.47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57,742,922.47元。

  (四)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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