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培训驾驶员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5]308号 1995-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近几年来,我市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发展迅速,已形成一定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对驾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境内开办的汽车驾驶学校一律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鉴于我市驾校财务会计制度尚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驾校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1、[条款废止]以驾校培训学员人数为依据:汽驾(包括大、小货增驾)按每个学员每期13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包括三轮、两轮)按每人每期25元定额征收; 2、学员人数以驾校收取学费(包括预收)的人数为准; 3、各驾校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驾校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三、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对驾校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税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进一步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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