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法[2000]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财法[2000]17号      2000-11-11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区定为800元。

  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标准,我区定为800元。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