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208号 1997-07-2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6年、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我省经国务院确定的73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7年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基层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县(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军办国有企业(含武警部部队办国有企业,下同)减、免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1996年和1997年继续享受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因此,对军办上述国有企业减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军队企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8号)文中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军马场)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减免所得税的问题。对中央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均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1997年底以前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由其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1997年底以前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对中央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办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以及这些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均由各企业或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除上述一至四条所列之外,其余企业(含上述有关系统新办第三产业,以及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均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或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未经省国税局审查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税或免税;下级税务机关也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税。 六、认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有关减免税事项。年度终了后,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附表内容,及时编制《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各地自印)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编制的“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应与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资料一并报送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以上规定自1997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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