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76号 2004-12-2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办税机构名称和地点,车购税办税机构名称为“浙江省xx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请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附件所列《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表格的印刷工作,务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表格分发到所属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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