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7]131号 2007-4-1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编号:756576200751759),现就我区地税机关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隆安县、象州县、天峨县地税局和来宾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对隆安县电业公司、象州县电力公司和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兴宾区供电公司收取但没有按规定上缴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的企业所得税106.13万元,符合有关税法规定,不再给予办理退库。 二、请融安县地税局将已征收的融安县电力公司农网还贷资金企业所得税7.11万元及时办理退库,并将退库情况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三、今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坚持“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理念,构筑人员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新模式。在日常征收管理和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上缴的,要提醒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经提醒,企业仍坚持不上缴、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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