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8]31号 1998-04-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9号)称“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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