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1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63号             1998-08-26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方税务局于10月31日前凭“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到省局领购,再逐级下发给用票人使用。国际货代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外经贸委、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运输局)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事宜。

  二、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公司或企业(含三资企业)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办;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支付。从1999年1月1日起,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代凭证均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三、各级税务、外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各财务部门要严格按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和省外经贸委。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

1998年08月2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