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63号 1998-08-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方税务局于10月31日前凭“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到省局领购,再逐级下发给用票人使用。国际货代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外经贸委、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运输局)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事宜。 二、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公司或企业(含三资企业)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办;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支付。从1999年1月1日起,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代凭证均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三、各级税务、外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各财务部门要严格按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和省外经贸委。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 1998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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