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通辽宁分公司印制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08号 2001-10-17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铁通辽宁分公司税务发票的申请》(辽铁通财[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申请,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2001年11月1日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统一使用《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使用的票据届时一律作废。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向铁通客户收取有关电话业务费用等款项。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分为手开式发票和微机打印式发票两种。印制管理采取按季度申报,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的管理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每季度前20天将各分公司下季度各种发票用量报当地地方税务局,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达印制计划,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 四、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配备专库存放,建立保管台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五、纳入地税管理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的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配合,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现用的收款票据进行清理,并从11月1日起停止使用、集中缴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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