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211号 2000-12-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本《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刊和征收点刊登、张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消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三、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纳税日期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六、违规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按《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日常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地点暂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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