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1]1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1]112号       2011-3-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税务登记证收费模块进行修改前,各地暂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流程进行操作,在“减免原因”栏统一选择“其它”。

  三、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可凭相关收费收据在2011年6月30日前申请退回,请各地及时做好告知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退回工作。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操作详见附件。

  四、各地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3月9日

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进入文书受理模块,选择减免退税类《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文书,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退抵税申请录入窗口,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一)征收项目选择“6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退抵税类型一般选择“40误收退税”。

  (三)申请退抵税方式一般选择“10退税”。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