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税稽[1994]第11号 1994-04-1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或批零兼营,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实行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即大型商场一般每个楼层设一个开票点;其他商业企业一个企业设一个开票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审查销货柜台的购货证明单,并将其购货证明单附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面,以备核查,不得弄虚作假。 三、《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由各市、县税务局印制发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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