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22
摘要:福利、校办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文规定,省局粤地税发[1994]023号对福利、校办企业在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时,特别规定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7]4号       1997-05-22

  来文悉。“先征后返还”政策是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而言的,对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返还已缴纳的“三税”时,原则上不返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福利、校办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文规定,省局粤地税发[1994]023号对福利、校办企业在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时,特别规定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遵照执行。但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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