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72号 2009-05-0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并备案。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文书按《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文件规定办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5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