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47号 2007-07-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