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1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1
摘要: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47号            2007-07-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11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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