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3]1862号 2003-11-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0]713号 北京市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法规全文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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