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预[2000]102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29
摘要:罚没票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凭《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定期到上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没票据,发放到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并负责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罚没票据的管理、核销、检查等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预[2000]1022号             2000-09-29

  税屋提示——依据鄂财综发[2006]4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汉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00年9月29日

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罚没票据印制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罚没票据共分为四种: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和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

  第四条 湖北省罚没票据式样:

  (一)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油墨,套印底纹),第二联为存根联(红油墨),第三联为回执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二)湖北省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票据一式四联,第-联为存根联(黑油墨),第二联为收据联(红油墨,套印底纹),第三联为收款单位记账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3.5cm宽7cm。票据为通栏两联式(黑油墨,套印底纹),左联为存根联,右联为收据联。

  (四)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油墨),第二联为收执联(红油墨,套印底纹),第三联为报查联(绿油墨)。

  第五条 各种罚没票据适用范围:

  (一)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适用于各级代收机构代收罚没款时使用;

  (二)湖北省罚没款票据适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不执行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时,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适用于收缴小额罚款时使用;

  (四)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没收物资时使用。

  第六条 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指定企业,统一印刷。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罚没票据。省财政厅应严格审查印制罚没票据企业的资格,对指定的企业发放印制罚没票据委托书。

  罚没票据印制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批量组织印制,确保票据印制质量,确保票据和“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的安全。

  第七条 罚没票据印制时,需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由省财政厅制作管理。

  第八条 罚没票据实行申请领用登记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执罚部门和代收机构均应办理《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在申领罚没票据时必须出具此证。

  《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直执法单位、代收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发证;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证后,发放到所属县(市)财政部门,并负责本级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九条 罚没票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凭《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定期到上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没票据,发放到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并负责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罚没票据的管理、核销、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须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罚没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情况。

  第十条 全省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在收取罚款、没收款、没收物资或代收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凡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的,被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亦可向财政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或个人领用罚没票据时,应检查罚没票据是否完整,有无缺联、缺号等情况;罚没票据须顺号使用,填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执法人员印鉴或签字方可有效。每本罚没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要在封面写清金额,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罚没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填错、跳号等问题,应加盖“作废”戮记,妥善保存,年终列出清单报财政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领用罚没票据后,应定期到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办理核销手续时,需填制罚没票据收发存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应加强罚没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设立票据账簿,对各种罚没票据的领发、使用、损失、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保证账票相符,票款相符。

  票据专管人员和执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

  第十四条 使用罚没票据收取的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属国家财政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单位可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州以下财政部门可对本辖区内罚没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违反罚没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省财政厅批准,擅自印制罚没票据的;

  (二)私刻“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伪造、变造罚没票据的;

  (三)私自买卖、转让、出借、非法代开罚没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罚没票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十七条 违反罚没票据管理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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