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2]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8
摘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鞍政办发〔2022〕10号            2022-04-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的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政策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认真贯彻落实50%税额幅度内减征政策,在申报期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依托“互联网+海关”,优化减免税业务办理流程,强化减免税审核时效,进一步压缩减免税审批时间。(责任单位:鞍山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减免税担保证明无纸化通关,对减免税货物补税、退运出口的实施自动解除监管,无需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责任单位:鞍山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对减免租金的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申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及时给予办理退税或抵顶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继续开展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按照国家、省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和《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编制年度《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鞍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鞍山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三项清单中编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其中对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和对小微企业免于征收的项目进行重点标注。编录后的目录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第一时间并常态化公布,推动各类收费公开化、透明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进一步推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运用,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1.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季度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按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及时分配中央、省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2.审核筛选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提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推进与银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动签订合作协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实施融资贷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4.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用于解决鞍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头人等创业扶持政策,做到创业扶持政策咨询、推荐不出街道(乡镇),申办不出县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建立对口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省级政银企对接会信息,适时推荐优质企业参加省级政银企对接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7.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8.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标准,实现同标准办理,做到“十四统一”,组织市(中、省)直部门规范开展“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次数”,通过调用或共享电子证照、在线数据核验等方式减少申请材料,落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工作举措,实现申报材料延期提交或不提交。(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聚焦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结合鞍山实际,制定并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任务。牵头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我要开便利店”等第二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0.支持企业重塑信用,对符合条件并依规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21.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2.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3.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电子职业培训券业务,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发放职业培训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4.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5.重点推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6.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27.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提供跟踪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8.落实企业家羁押前报备审核制度。对足以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人员有必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将审批表报送上级法制部门备案;对可能严重影响企业运转的人员,执法部门在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前,由其法制部门报送上一级法制部门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9.采用定期梳理、领导包案等方式,加大对涉企积案的攻坚力度,力争实现“清仓见底”,全力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30.大力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培育一批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对省科技厅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省科技厅备案的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1.积极引导我市科中小、雏鹰瞪羚等企业围绕关键技术攻关,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紧密合作,共同突破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瓶颈,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合体,组织并推荐备案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类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2.积极兑现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资金,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3.下达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指标用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报及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4.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按照核酸检测时间间隔要求,统计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员工人数和检测次数,按照市政府审定补贴额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35.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6.在鞍山市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惠企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政策兑现服务。(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7.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适合参与“免申即享”改革的政策(包括国家、省、本地区或部门出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名称、条款内容、改革类型等内容。(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8.开展“免申即享”流程再造。围绕梳理出的拟参与“免申即享”改革政策文件,按照“直接兑付”和“一键确认”两种改革类型,明确数据需求和主题场景,在省营商局指导下开展流程再造。(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9.推进“免申即享”政策应用场景上线运行。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匹配的方式进行主动查找、精准告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不用申报、不经过审批,即可直接享受相关补贴、荣誉和减免的主动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精简办税流程,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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