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监[2020]739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12
摘要:辽宁自贸区财政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后要严格按办法规定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切实维护代理记账行业市场秩序。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大财监[2020]739号         2020-8-12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20〕16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自贸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做为改革试点,试点之外的其他财政部门,继续按照现行的申请方式进行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制定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府服务网站上进行公示,便于申请机构查阅或下载。

  三、强化监督检查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后要严格按办法规定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切实维护代理记账行业市场秩序。

  四、做好总结评估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评估改革试点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将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改革措施,为下一步告知承诺改革在全市推广夯实基础。

  附件: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清单.docx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x

大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
机关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区县级
财政部门
    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2: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贸区大连片区范围内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自贸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2-1):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签署《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2),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便于申请机构查阅或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财政局应当责令其30日内整改完成,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根据《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发现申请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2.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2-1: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主管财政局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财政局应当责令其30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根据《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发现申请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附件2-2: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财政局:

  本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许可,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认真阅读《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并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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