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1999]19号文件中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53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委、省政府《印发闻世震同志在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上的报告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通知》(辽委发[1999]19号)下发后,各地对文件第23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组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日期认识不一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辽委发[1999]19号文件第23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委发[1999]19号文件印发前实行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仍执行辽政发[199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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