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421刑初98号 发文日期:2021-03-31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夷,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二部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霁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苏州YKS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即被告人吕某夷经李公宁(另案处理)介绍,通过票货分离、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孙成柱(另案处理)处取得国基电子商务(嘉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2084980.13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02945.83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夷退出全部已抵扣的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成柱、李公宁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认证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书证,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出已抵扣的税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已抵扣税款302945.83元,有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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