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126刑初65号 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孟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转出和获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孟某作为当时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孟某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湘1126刑初65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湘1126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M5W****,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桐山街道宝塔社区(西部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雷志平,男,汉族,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孟某,男,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人,大学文化,企业负责人,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佘天然,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万清、周易成依法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高柔担任庭审记录,于2021年2月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平、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佘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5月,被告人孟某在担任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张万两介绍,接受深圳市宏飞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杰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亿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辉煌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苏宇天港玻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0份,价税合计17595380.00元,税额共计2095858.09元,事后,被告人孟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转出补缴税款505656.24元,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1590201.85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孟某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8月6日,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退出违法所得159020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1年2月3日,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0.85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均未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资料、涉税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明细查询、专票认证抵扣明细、虚开发票已付税点明细表、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专票认证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工资发放表、出库单、税收完税证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叶国文、梁炜、周良回、林鲲炎、孟某、张亿鸿、张万两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税收完税证明》、《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拟证明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等书证,确认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这一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转出和获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孟某作为当时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孟某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已主动补缴部分税款,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已缴纳罚金,可以对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提出:“1、孟某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案发后孟某代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其中在案发前补缴的税款的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3、孟某具有显著的悔罪表现,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天在庭审中又认罪认罚;4、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提出:“5、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孟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有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的公司,也是宁远县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自2018年成立以来,短短两年时间累计纳税120余万元,累计发放员工工资500余万元,为地方财政和就业服务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孟某的犯罪背景是:实体经济经营困难,上游供货公司提供不了专票,公司业务每况愈下,工人工资都是股东凑钱支付,为了减少公司运行成本和虚增业绩,以单位名义为实际采购的原材料虚开专票,冲抵一部分销项税,获利空间很小。孟某将公司违法所得全部用于发放员工基本工资,保障公司100余名员工不失业,公司不倒闭。孟某并非以犯罪为业,其犯罪行为与其他空壳公司或虚开平台牟取私利的虚开行为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地方财税及就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是事实,但是,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故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孟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孟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已补交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税款损失,对被告人孟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孟某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孟某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单位永州HYD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90201.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欧明春

人民陪审员  黄万清

人民陪审员  周易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高 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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