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定价税制不够完善首先是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简单、零散,影响可操作性。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转让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并严格规定了各种方法的使用顺序,限制了操作的灵活性;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第二条规定:税务部门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这些规定条款则太过笼统、宽泛;在调整所得额同时会涉及到的流转税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调整措施。另外转让定价税制中对以劳务、无形资产转让进行避税的规定也不够详细。上述的这些缺陷都影响了其操作性。其次是适用范围小。所有的反避税条款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间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不够或基本不涉及。最后是对已成事实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只规定要重新调整利润,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无疑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必要的威慑及制止机制。 (二)迅速掌握国际市场价格难度较大税务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及其费用分配进行监控一方面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另一方面就要掌握灵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从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在国际商品与劳务市场价格等税务情报地搜集、整理、储存与传递方面尚未建立起一个专门的信息机构,缺少一个完整、高效的反避税信息资料系统,也就无法有效地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管理。 (三)缺少高素质的涉外税务队伍目前我国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部分缺乏对国际税收知识的了解,处理避税的经验不足,而且计算机和外语水平普遍较低,限制了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我国缺少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处理,不利于积累经验和队伍的锻炼。 三、国际上防范转让定价的一些成功措施 (一)强化国际税务申报制度。有的国家要求跨国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情况填写特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除按一般规定进行申报外,还要另写专项报表,说明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业务概况。有的国家还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税收案件有关的国外事实负举证的责任。 (二)强化会计审查制度。首先,提高对账证资料的管理要求。目前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企业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而且有些国家除了要求跨国纳税人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外,还要求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的账证资料。其次,实行评估所得税制度。许多国家对由于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或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了评估所得征税的制度。 四、加强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一)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1、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范围,即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而不仅仅局限于境内外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2、增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国规定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和难确定性,又对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加以机械的规定。因此应摒弃对各种方法机械地规定优先使用顺序,采用灵活实用的原则来决定调整方法,对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方面也要分别作明确的规定。3、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我国应通过制定各种税务申报表格,来使纳税人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在税务部门初步确认纳税人有转让定价行为时,纳税人应承担收集材料,向税务部门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同时,也应明确提出转让定价调整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4、对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行为轻税重罚。 (二)建立畅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渠道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涉外信息中心,并与一些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二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涉外税收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交换工作。三要建立和加强与外国税务征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继续积极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签订带有交换税收情报条款的反避税措施,搞好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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