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56号 2016-8-8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以更大力度承接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抢抓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主动权,做大做强我省外贸进出口产业,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围绕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要求,制定全省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重点。支持各地抓紧编制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规划,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加工贸易。稳定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化工、家具、塑料制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支持企业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机电、高新技术产业,鼓励电子信息、移动通信、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三、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把发展加工贸易和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结合起来,强化产业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引导,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各地充分发挥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依托临空港、码头和铁路交通节点,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绿色低碳总体规划原则,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引导我省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重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扩大加工贸易出口。支持各地大力引进大企业大项目落户,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投资设厂或设立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建设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快武汉、襄阳、宜昌、荆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含仙桃、天门、潜江)建设,着力打造一批新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加快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础设施、商业配套、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提高承载能力,适应大规模、集群式产业转移趋势。鼓励各地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重点,与沿海地区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布局,加速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仙桃、天门、潜江市人民政府) 五、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方式方法。鼓励各地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创新创优招商引资方式方法。继续坚持并不断优化产业招商、驻点招商、品牌招商、专题招商等方法,积极探索传媒招商、会展招商、中介招商等专业化招商方式。大力推动各地着眼产业定位,采取点对点、面对面、人盯人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实现要素优惠招商向服务环境招商的转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承接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坚持把加工贸易转移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充分利用符合规划的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存量土地以及国有闲置土地、厂房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合理配置省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鼓励各地安排配套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中信保等机构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降低投保费率,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保监局、中信保武汉分公司) 九、制定差异化的梯度转移支持政策。对转移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支持中西部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鼓励各地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实施更加优惠的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人社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优化加工贸易发展环境。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入实施《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营造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整体联动的协作机制。建立省市两级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重大项目取得实质进展。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促进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强化各地招商部门工作职能,理顺招商部门与承接载体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承接产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招商队伍素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承接产业转移考评办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项目跟进落实机制,切实承担起承接产业转移的主体责任。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统计制度,切实加强对各地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监督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考核情况,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党政干部履职尽责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新一轮承接产业转移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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