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970号 2001-12-21 近接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公司总部管理费用的报告》(福田财字[2001]2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5家企业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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