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04
摘要: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调研论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制作了文件依据对照表(详见附件1、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可以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4),于2024年1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zfgc2018@163.com。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张晴0731-85165222

  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唐星0731-85550771

  税 屋附件:

  1.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文件依据对照表

  4.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4日

  税 屋附件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情形】经依法批准占用我省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除外。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征收主体】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征收。

  三、【征收标准】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四、【征收流程】省林业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申请并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缴纳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占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缴纳后,由省林业局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入库管理】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六、【退库管理】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由缴费人向省林业局递交退费申请、缴款凭证等审批资料,提出退费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退费要求的,由省林业局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还的原因。

  七、【其他】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4年  月  日

  税 屋附件2

起草说明

  今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并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规定征收标准下限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征收标准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要求,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认真研究,结合我省重要湿地分布、占用、保护情况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草拟了《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重要湿地及占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我省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湿地恢复费征收主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占用。目前,我省现认定重要湿地57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要湿地50处)、湿地面积40.22万公顷。

  2022年全省共占用省级重要湿地1.88公顷,2023年占用省级重要湿地1.67公顷,2024年截止目前共占用省级重要湿地2.21公顷,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近三年需征收湿地恢复费300-400万元/年。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4.《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部门。《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为“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主体确定为省林业局,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我省重要湿地的管理权限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明确征收标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缴纳下限(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并授权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具体缴纳标准。根据湘江流域实施的退耕还林还湿项目和某县湿地恢复重建成本案例综合测算,并基于已有的恢复重建成本案例以及我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参考湖北、安徽和广东等周边省份制定标准,并遵循国家规定的缴纳标准下限,拟规定我省重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三)明确征收流程。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占用单位按省林业局规定的缴费流程,凭省林业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费。

  (四)明确入库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规定湿地恢复费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五)明确退库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我省林草部门管理工作实际要求,拟规定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由缴费人向省林业局递交退费申请、缴款凭证等审批资料,提出退费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退费要求的,由省林业局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还的原因。

  (六)明确实施期限。《暂行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因此,《通知》拟规定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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