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财税[2017]24号 2017-09-30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实施环境保护税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财税〔2017〕20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分工任务,做好调查、摸底和各项测算工作,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 二、主要工作 1.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政园林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工作时限:2017年10月31日前 2.摸清税源底数 全面摸清我市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户数、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分析排污费征收情况,对重点行业或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掌握税源底数,建立纳税人清册(含免税清册)。 测算分析开征环境保护税对我市环境保护、企业税负等方面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工作时限:2017年10月31日前 3.交接档案资料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做好排污费数据等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商定交接方案,明确交接档案资料范围、内容、方式、责任和期限等。 交接的档案资料应包括2016年以来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 税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识别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并建立税源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地税局 工作时限: 第一次2017年10月31日前环保部门应将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税务部门。 第二次2018年3月31日前环保部门应将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税务部门。 4.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按照税务总局、环保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安装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平台建立后1个月内 5.开展认定工作 根据固体废物最后综合利用的方式、途径、功能、去向及其数量等判定标准,开展认定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或资源化利用量、排放量工作。 开展对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站)、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否规范等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2017年10月31日前 6.制订征管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文件及福建省地税局征管文件,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我市配套的具体征管办法。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建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税务、环保部门依据分工牵头开展工作。通过市、区联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统筹协调,为工作平稳推进提供保障。 2.做好政策宣传。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要主动深入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掌握申报环境保护税等操作流程,阐释政策口径,消除企业顾虑。通过各种传媒和平台,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政策文件,提高社会公众对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的认识和理解。 3.确保顺利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动态。费改税后,环保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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