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在加收利息方面有何规定? 答:(1)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2)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如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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