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不存在股权支付的再分析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2-05-12
摘要: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对于债务重组是否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支付才能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分析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例1、A公司以公允价值500万的设备和500万的子公司股权,偿还应付B公司的债务1200万,债务重组所得200万。

  (1)《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A公司为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收入 收入形式
转让财产收入(设备)(500万)
转让财产收入(子公司股权)(500万)
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1000万)


  A公司应收B公司的应收款项1000万,抵掉A公司应付B公司的应付款项1000万。

  (2)《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A公司应付B公司的应付款项200万被豁免。

收入 收入形式
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00万) 非货币形式(债务的豁免B公司)(200万)


  (3)对于债权人B公司来说,B公司获得A公司的设备和子公司股权,为收购资产,B公没有用股权支付,而是货币形式(应付账款1000万)支付,形成的应付A公司的账款1000万抵掉应收A公司的债权1000万,B公司收回应收账款,不是资产或财产转让,不是收入,不存在获得股份支付。B公司同时豁免了A公司200万的债权,B公司确认200万损失。(《财税[2009]59号》规定: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财税[2009]59号》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处理分期5年的是债务重组所得,只有A公司可以产生重组所得,如上分析A公司重组所得并没有获得股权支付。

  例2、A公司增发公允价值1000万的股份,偿还应付B公司的债务1200万,债务重组所得200万。

  A公司为债务人,以债转股方式清偿债务

  《财税[2009]59号》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增资 增资形式
增资(1000万) 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1000万)
收入 收入形式
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00万) 非货币形式(债务的豁免B公司)(200万)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债转股方式下,A公司重组所得同样没有获得股权支付。(其他分析见例1)

  正如我们在之前的文章《特殊的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以控股企业的股权偿债和债转股不是股权支付》说的,如果有人说既然债务重组不存在股权支付,那么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就完全不可以特殊性税务处理,那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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