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8]73号 2008-09-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暂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74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7]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税所得税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 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局《关于在<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第169号)第四条“取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征收’方式,统一合并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中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改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六、结合我省对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对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式样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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