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118号 2004-06-30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法规处。 一、关于“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要求,直属分局、各区局及其分局,要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权限,由办税服务科在管征地域内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送达。 市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百万元版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和送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十万元版和其他版面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各区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审批和送达。 受理的税务许可项目需送管理或税政、征管等内设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通过内部文书或计算机信息传递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2004年7月1日起,除以上设置的固定窗口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另设窗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二、关于“许可项目的公示”及要求。公示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的公示文本,结合各自职权划分和岗责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在2004年7月1日前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的内容可由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相关栏目公示。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关于审批的期限,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规定执行;但我局有对外承若且期限短于前述规定期限的,按照承若期限执行。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专用印章”。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等相关文书,在总局没有在“CTAIS”增加相关的文书前,一律暂使用《通知》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式样。申请人在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填写和提交《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中相关业务申请事项的表格作为附件。文书的字轨、编号,按照CTAIS有关文书制作字轨、编号规定执行。 “许可专用印章”刻制内容统一为各实施单位的公章名称并在五角星下刻上“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编码。直属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受理市局和其管征纳税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使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文书、许可专用印章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刻制和发放。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税务行政许可的工作量,在6月30日前向市局办公室报印制文书和刻制印章的数量;在税务许可专用章未发放前,各单位可在许可文书上盖单位公章。 四、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各单位除按照以上要求对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进行公示外,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行政许可法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环节的各项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保证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通知》第三条(七)“特别规定”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和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作了新的规定。各单位对原领购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可按照变更许可事项处理,不再做新的行政许可审批。 六、各单位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对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对各自实施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局将在6月30日对各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各单位贯彻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市局将列为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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