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开票的管理 (一)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需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代开票的范围仅限于机构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者车籍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承运人在回程承揽业务时,应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完税后,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各区县局必须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加强税收征管,不得多征、少征税款,严禁擅自降低税负。 六、开具发票的管理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区县局应做好发票换版的准备工作。从2006年8月1日起,《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有关事宜和培训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七、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加强审核比对 各区县局要认真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进行软件更新,以保证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正确、及时采集。市局将对各区县局的数据采集上报情况以及审核比对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八、规范协查函的回复 在回复协查函时,必须语言准确、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有无此票,该票的真伪,是否为废票或丢失被盗发票,填开内容是否真实,交易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是否一致,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各区县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2006-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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