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14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9
摘要: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是总局加强营业税管理和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放松监管、争抢税源、违规减免的将严肃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48号      2006-06-09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见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是总局加强营业税管理和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放松监管、争抢税源、违规减免的将严肃处理。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资格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新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帐簿的设置,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工作底稿归档。一般情况下 , 建帐三个月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和年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 万元以上”仅指自有运输工具提供的货运收入,不包括联运业务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输费以及挂靠、承包、承租人取得的运输收入(具备《认定和年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除外)。

  三、认真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各区县局必须按照《认定和年审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认真开展年审工作,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应按照总局规定开展,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一并开展,年审时间可延长至次年的4月底。各区县局应对年审情况进行复查,市局也将进行抽查。

  四、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监管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自开票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申报金额和发票清单汇总金额进行比对。

  (二)各区县局要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工作。可根据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车辆或船舶吨/公里运价、月平均运输里程、业务饱和度等),测算出每吨车(船)月平均营业收入,以此为依据可以对不同吨位的车(船)综合计算后确立纳税人的月度综合“警戒线”。对开票金额超过“警戒线”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到户对其开具的发票、开票凭据(合同、协议、托运单)、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严禁自开票纳税人为承包、承租、挂靠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具备《认定和年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除外),对违反规定者,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有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行为(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节,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节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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